依据《食物运营答应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请求食物运营答应,应当向请求人地址地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四)食物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处理、进货查验记载、食物安全事故处置等确保食物安全的规章制度。
使用主动售货设备从事食物出售的,请求人还应当提交主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详细放置地址,运营者称号、居处、联系方式、食物运营答应证的公示办法等资料。请求人托付别人处理食物运营答应请求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托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物运营答应处理办法》第十七条除能够当场作出行政答应决议的外,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答应的决议。因特别原因需求延伸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能够延伸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伸期限的理由奉告请求人。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应当依据请求资料检查和现场核对等状况,对契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运营答应的决议,并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请求人颁布食物运营答应证;对不契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答应的书面决议并说明理由,一起奉告请求人依法享有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运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
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运营的须提交自己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